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页>>刑事法律>>正文



目录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犯罪 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 其他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附则 全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29日);
  《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27日)
  点击此处查看更多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2017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4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2013年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2009年9月11日);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16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16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16日)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8年9月28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16日)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第三十条(2015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16日)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9月9日)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5月8日)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5月8日)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5月8日)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5月8日)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5月8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2014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6月7日);
  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2014年8月28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2015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请示的复函(2003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2012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年11月3日);
  公安部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2002年6月7日);
  公安部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2006年5月25日);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年12月7日);
  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2006年10月11日);
  公安部关于对空包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2011年9月22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6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6日)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8年11月3日)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6日);
  公安部关于对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年4月28日);
  公安部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问题的批复(2010年4月7日)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3月12日)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2014年2月24日)
  地方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1年3月16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12月13日);
  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2015年11月20日)
  地方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2013年12月5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1月8日)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2011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16日)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09年12月25日)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16日)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