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6〕5号
2006年10月11日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将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仿真枪纳入制式枪支管理的请示》(津公治〔2006〕3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持有、携带和走私此类枪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不具有杀伤力但符合仿真枪认定规定的,应认定为仿真枪;对非法制造、销售此类仿真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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