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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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附属刑法作出的规定。1996年《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此处规定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是指1979年《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吸收上述规定,并作了修改整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包括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枪支管理法》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其中对公务用枪采取配备制度,对民用枪支实行配置制度,并严格规定配备公务用枪和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的范围以及使用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租、出借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正常管理制度,而且使枪支流散社会,造成隐患,增加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
  “枪支”,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公务用枪”,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枪支,包括警用枪支等。如手枪、步枪、冲锋枪等。
  “民用枪支”,是指民间使用的枪支。包括狩猎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药枪等;体育射击运动用枪,如小口径步枪、手枪、汽步枪、汽手枪等;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其他各种对人身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土抢、砂枪、钢珠枪、电击枪、特种防暴枪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收取租金,将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租给他人或单位使用的行为。
  “非法出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将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借给他人或单位使用的行为。如果非法将枪支赠予他人的,根据立法精神,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因为行为人是永久性地将枪支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本罪因其犯罪主体的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标准也不一样。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之一的,就能构成本罪,属于行为犯;二是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的人员和单位,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之一后,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属于结果犯。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了枪支丢失,出租、出借的枪支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等。
  根据2008年6月25日发布2017年4月27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2)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3)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199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