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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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对相关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作了调整。
  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对本条作了修改,将“投毒”修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爆炸外,还有更多的危险性极大的行为,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实施了其他危险方法的,也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因此,有必要对此类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人和公私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到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本罪。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根据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二、认定
  应注意区分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主观故意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出于故意。
  实践中,对间接故意实施的与出于过于自信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比较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尽管认识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十六周岁末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