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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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犯罪 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 其他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附则 全文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2010年4月7日)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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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2003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30日)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2019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的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15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6年9月29日)
  地方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8年10月18日)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2019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2日)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2日);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2012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1月18日)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2012年1月9日);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行为的通知(2014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的通知(2011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1月18日)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0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003年5月14日)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1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16日)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2001年4月9日)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