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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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为了孤立、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保护群众免遭欺骗、诱惑,国家禁止个人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这实际上是在保护个人免受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浸害,进而保护公共安全。为此,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增设本条,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国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煸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部分有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倾向的人,如果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将会导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蔓延,在这些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误导下,可能会实施恐怖主义活动,对于情节严重的持有行为,有必要进行刑法惩治。我国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的《反恐怖主义法》明确将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的行为,作为恐怖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予以坚决打击。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极端主义”,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是否“明知”的认定,不能以行为人的供述和认知为标准,而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
  “宣扬”,是指宣传、散布、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观念、思想和主张的行为。
  “其他物品”,是指除图书、音频视频资料以外的其他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信息,可供宣传的物品。包括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移动存储介质、货币、标志物、服饰、纪念品、生活用品等。
  “非法持有”,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地对上述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随身携带属于持有;在住处、所开汽车等本人能够控制的地方存放,也属于非法持有。不管持有属于何种形式,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不仅持有者本人会成为这些资料的受害者,在这些资料的腐蚀下沦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成员,甚至去实施恐怖主义活动,而且持有这些资料在客观上会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扩散、蔓延,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客观的潜在的危险,使公共安全处于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侵害的危险状态。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持有的,或者持有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数量较多的,等等。对于因为好奇或者思想认识不清楚,非法持有少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品,没有其他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违法行为,经发现后及时销毁、删除的,不作为犯罪追究。
  根据201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1.图书、刊物二十册以上,或者电子图书、刊物五册以上的;2.报纸一百份(张)以上,或者电子报纸二十份(张)以上的;3.文稿、图片一百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稿、图片二十篇(张)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的;4.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五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二十分钟以上的;5.服饰、标志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多次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未经处理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该《意见》同时规定: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
  根据2018年《恐怖活动意见》的规定,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审查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2)在执法人员检査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3)采用伪装、隐匿、暗语、手势、代号等隐蔽方式制作、散发、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4)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5)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