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2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8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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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10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17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4日);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16日)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2005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10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17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2003年5月14日);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年12月31日)
地方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16日)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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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5月24日)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5月24日)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对同一受害人又有抢劫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1995年5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1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20日);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1998年12月24日);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年3月15日);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17日)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他人名义向境外敌特机关(实际并非敌特机关)写信勾联意图诬陷他人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1991年4月30日)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2015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3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7日)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15年2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9月9日)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1998年12月17日)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盗窃罪)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2017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4月23日);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2018年1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3年9月20日)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奸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12月18日);
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2008年7月31日)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3月2日)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