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
极端主义是恐怖活动犯罪的思想根源,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必须防止极端主义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特别是对法律法规确定的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渗透和破坏,从根源上防范恐怖活动犯罪。为此,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增设本条,将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定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从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的规定看,本罪似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客体应为社会管理制度,但是本罪行为的目的在于宣扬和灌输极端主义思想,制造认识混乱和民族隔阂、对立与矛盾。国家将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目的在于保障这些制度能够在现实中顺利得以贯彻,使广大人民的利益切实纳入法律制度的保障。如果因为人为的破坏,使法律确定的一系列制度难以实施,必将损害人民的利益,破坏社会的安定,且这种对立和矛盾有随时引发暴力恐怖案件的可能,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威胁。因此有必要进行刑法规制。
“极端主义”,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极端主义经常表现为对其他文化、观念、族群等的完全歧视和排斥,其危害是多方面的。很多人受极端主义的蛊惑和驱使,最终变成了恐怖活动分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
“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怂恿、鼓动,意图使他人去实行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的行为。
“胁迫”,是指以言辞或举动,显示加害他人的意思,或以加害的意思告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不得已去实施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的行为。胁迫的内容可以是侵害他人财产、伤害他人人身、驱使他人离开所居住社区等物理损害,也可以是阻止他人参加正常宗教活动等精神方面的威胁。
如他人没有受到煽动、胁迫,而是自身出于对极端主义的认识而不遵守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等制度,如自愿采用宗教仪式订婚、退婚,以达到一夫多妻、随意休妻的目的,对于违法犯罪通过私力救济方式解决等,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1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的规定,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1.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2.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3.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4.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5.煽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6.煽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7.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该《意见》同时规定: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实践中,一般是宗教极端主义者。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极端主义的煽动、胁迫行为会导致法律制度不能得到实施而仍然实施煽动、胁迫行为。对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
二、认定
应当注意本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限
本罪主要是通过歪曲、篡改宗教教义,以所谓的宗教“消规戒律”来制造宗教歧视或者民族隔阂,进而达到分裂国家、制造民族对抗等政治目的;后者主要是通过编造鬼神存在、神化首要分子等方式,鼓吹超自然力量的存在,进而达到控制他人、蒙骗钱财等目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的实施,造成被胁迫者财产受到较大损失、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者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煽动、胁迫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因煽动、胁迫造成国家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实施明显受阻,社会秩序出现混乱等后果,等等。
“情节特别严重”,实践中,一般是指行为人长期或者在一段时间内密集煽动、胁迫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实施,使这些制度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受到严重抵制,严重丧失调节社会的功能,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人们的生活受到特别严重的影响,等等。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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