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将“电力煤气设备“修改为“电力设备、燃气设备”,并对相关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作了调整。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电力设备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电力既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又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直接危害电力供应的安全,扰乱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社会危害极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炉、汽轮机、燃气机等;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坝、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如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等等。
“正在使用中”,是指电力设备经过验收以后,正式交付使用或投入使用。处于生产过程中的电力设备和未交付、投入使用的电力设备以及报废、废置不用的电力设备,就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过失损坏也就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损坏”,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如不谨慎等,无意中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到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损坏了电力设备,从而影响或破坏了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并进而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过失损坏行为没有影响电力设备的正常性能,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罪。这就要根据过失损坏行为损坏的部位、损坏的程度以及损坏的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如某甲用小石子打逗留在变压器上的鸟,鸟飞走了,小石子打在变压器的铁壳上。此事件中,某甲用小石子打鸟,结果打在变压器的铁壳上,从损坏方式、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看,其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电力设备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还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经查明严重后果不是过失行为所引起,不构成本罪。
根据2007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解释》第1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是指:(1)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2)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电力设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观罪过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可成立犯罪。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2、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
电力部门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损坏电力设备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由于电力部门职工这一特殊犯罪主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以特别法条即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能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进行整体认定。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2)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3)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4)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如犯罪所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方法和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等;(5)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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