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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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犯罪 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 其他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附则 全文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1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022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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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012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022年6月29日)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2012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022年6月29日)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012年12月12日);
  公安部关于盗窃空白因私护照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5月16日)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2012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022年6月29日)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2012年12月12日);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2016年8月1日)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