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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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军事行动罪)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6月26日)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1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7月20日)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7月20日)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适敌情罪)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12点(2009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