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对相关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作了调整。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对本条作了修改,将“投毒”修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等危险性极大,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被投放出去,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因此,有必要对此类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人和公私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安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毒害性物质”,是指能直接致人伤亡的各种化学毒物,如甲胺磷、磷化铝、磷化锌、砒霜、五氯酚、二溴氯丙烷、氰化钾等。
“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品,如镭、铀、钴、钚、氚、锂等材料及其制品。
“传染病”,是指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引起的,能在人间、动物间或者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一种疾病。《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管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类、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传染病原体”,亦称病原物或病原生物,是指能引起病的微生秀和寄生虫的统称,主要包括病菌、寄生虫和病毒三类。
“过失投放”,是指行为人因为过失,导致危险物质被投放到人畜较多的场所的行为。比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等。如果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危害后果,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危害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本罪。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到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本罪。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如果行为人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构成犯罪的,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所在。
二、认定
(一)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本罪是过失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
2、本罪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作犯罪处理。
3、本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4、本罪年满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十四周岁即可构成。
(二)本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
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则表现为过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十六周岁末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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