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首页>>刑事法律>>正文
【刑法规定】【相关解释】【相关案例】【相关实务】【地方规定】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3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在毒品案件审判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10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8月20日); 公安部关于认定海洛因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5月16日) 地方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3日) 点击此处查看更多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2009年8月17日); 公安部关于在成品药中非法添加阿普唑仑和曲马多进行销售能否认定为制造贩卖毒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年3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5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贩卖、运输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废渣是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答复(2010年9月27日)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2016年4月6日)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16年4月6日)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2016年4月6日)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6月18日);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2016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2016年5月24日)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2016年4月6日)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16年4月6日)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2016年4月6日)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2016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4日); 公安部关于在成品药中非法添加阿普唑仑和曲马多进行销售能否认定为制造贩卖毒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年3月19日)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18日)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2010年2月8日)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卡芬太尼等四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