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具有一定的图案和形状,具有极强的认知和感性色彩,当人们在公共场所看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时,心中就会自然产生一种恐惧的情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是一种反动集团的象征,在公共场所出现会产生一种标签效应,增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组织性和社会影响力。通过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来强化人们的对它们的身份意识,渲染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氛围,是对现有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挑衅和破坏,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标志,把他人视为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工具,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按照民族风俗习惯生活的自由,客观上助长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嚣张气焰,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威胁。有鉴于此,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增设本条,将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安宁的公众生活秩序。我国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是一种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的,不仅宣扬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在社会上营造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氛围,危害了公共秩序,还直接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及宗教信仰自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27日修正的《反恐怖主义法》明确将具有恐怖主性质的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行为,作为恐怖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予以坚决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
“暴力”,是指殴打、捆绑、伤害等直接使他人肉体遭受痛苦,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是指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敢抗拒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他人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被迫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胁迫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音频、视频等形式的。胁迫的内容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凶器胁迫,如果不顺从胁迫立刻转化为暴力;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将其从社区孤立、死后不给念经送葬、禁止参加宗教活动等。
暴力、威胁既可以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也可以通过对第三人实施而让被害人感觉到恐惧而被迫服从。除了暴力、胁迫手段以外,通过采用对被害人产生肉体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的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也构成本罪,如限制被害人的身自由,强迫被害人长时间暴露在高温或者严寒中等。
“公共场所”,是指居民区、广场、街道、影剧院、商场、车站、学校、寺庙等不特定人员可以进出的场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由于可以允许不特定的人员进出,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是根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理念与思想设计的,与普通服饰有明显区别的具有象征性的服饰,比如写有恐怖活动组织名称的头巾,印有象征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图像的衣服;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标志”,是指表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特征的记号。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标志以显著、易识别的物象、图形或文字符号为直观语言。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势力通过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等手段,在社会上强化了人们的身份差别意识,用异类的标志或者身份符号,刻意地制造出隔膜和距离感,以达到其渲染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氛围甚至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目的。
根据201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的规定,以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定罪处罚:1.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的;2.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文字、符号、图形、口号、微章的服饰、标志的;3.其他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情形。
该《意见》同时规定: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识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
二、认定
应当注意本罪与其他恐怖主义犯罪竞合时的处理
恐怖活动组织的领导、组织和参加者强制恐怖活动组织的其他成员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或者恐怖活动的培训者强制被培训者穿戴的,对强制穿戴的行为,应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或者培训恐怖活动犯罪吸收,不再对本罪单独定罪处罚。如果恐怖活动组织的领导、组织和参加者以及恐怖活动的培训者,强制恐怖活动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以及被培训者以外的人员穿戴的,应当对强制行为单独评价,以本罪定罪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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