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沿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作调整。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定必须遵守的准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与之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4、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就能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的“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区分: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实践中,有的男人本来就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女性过性生活,对外也毫不顾忌,以夫妻关系自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定重婚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疑难解析】
关于事实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1)199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事实婚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与刑法通过重婚罪惩治以事实婚形式实施的重婚行为并不矛盾,二者的立法意旨有所不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刑法惩治以事实婚形式实施的重婚是为了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婚姻法关于事实婚的态度发生重大变化后,刑法虽经多次修改,均未对重婚罪作出调整,充分反映出立法精神是一贯的,即《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变动对刑法中重婚罪的认定并无影响。
(2)以合法婚姻在前还是在后作为判断重婚罪的认定标准似有不妥。先有事实婚再有法定婚甚至两个都是事实婚的,同样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同样应认定重婚。例如,甲先与乙形成事实婚,在未与乙解除事实婚(非法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之后仍与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种情形,实际与先有法定婚后有事实婚并无不同,应当认定重婚。再如,一男与二女同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二女均生有子女,即便均未登记,无疑也严重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应以重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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