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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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沿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仅将“不满十四岁的男、女”调整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儿童而言,能在自己父母的关怀下,在自己的家庭中成长是最为有利,也是最为人道的。通过拐骗的手段,使受骗儿童脱离自己的父母和家庭,幼小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也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法律惩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儿童。
  “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和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00年3月17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以拐骗儿童罪立案侦查。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拐骗行为会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仍故意为之。实践中,行为人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或以此牟利。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无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必须予以严惩。
  二、认定
  主要是区分本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拐卖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则不是拐骗儿童罪,应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