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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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非法手段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沿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仅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整为“国家工作人员”,将“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调整为“宗教信仰自由”。
  (一)客体要伴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2018年3月11日修正的《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则侵犯了少数民族公民所享有的上述权利,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与民族自尊心,破坏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原则,理当予以禁止。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惯做法。
  “非法侵犯”,是指违反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少数民族公民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干涉或破坏少数民族根据自己的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正当行动等。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犯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例如,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饮食禁忌,禁止少数民族公民身着民族服饰等;(2)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活动,例如扰乱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阻挠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仪式等;(3)阻止少数民族对自己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构成本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客观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通常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利用权势、运用行政措施等。如果以宣传教育的方法,促使少数民族自愿放弃、改革自己的落后风俗习惯,则不构成本罪。
  2、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干涉是没有合法根据的。
  3、所侵犯的必须是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这种风俗习惯必须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群众基础的风俗习惯。因此,侵犯汉族风俗习惯、以及干涉少数民族的个别人并非基于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活动,就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政治影响坏等等。如因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了民族纠纷、发生械斗的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政治水平不高、或者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缺乏了解,导致对具体问题处理失当,引起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不满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进行批评教育。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作为国家方针政策执行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构成犯罪的,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以其他犯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少数民族保持与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危害结果,仍故意为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权;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少数民族公民的风俗习惯不包括汉族人民的风俗习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对象则既可能是少数民族的公民也可能是汉族公民。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进行非法剥夺。另外,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多发生在教堂、寺庙,或其他有关宗教活动场所,而本罪较少发生在这些场所。
  4、主观故意不同。本罪的行为人系明知少数民族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但仍故意加以侵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之行为人则是明知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故意予以非法剥夺。
  (二)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所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不同。本罪的客体则是我国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有时侵犯的客体还可能是复杂客体,即行为人实施的煽动行为不仅构成对其一民族平等权利的侵犯,有时还可能直接侵害有关民族公民的人身、名誉、人格等权利。
  3、客观要件不同。本罪的客观特征则表现为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观特征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