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沿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未作调整。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了上述权利,应受法律追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信件。
“信件”,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
“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
上述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虽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本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1986年12月2月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邮政法》第三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要依法办理手续,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查犯罪需要。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于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参照1989年11月30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失效)第10条的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2000年12月2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2)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3)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不人明知是他人信件,而故意实施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等行为。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作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同时情节是否严重,是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如果情节轻微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特殊主体,只有邮政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除了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而且侵害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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