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首页>>刑法罪名>>正文


刑法条文】【相关解释】【相关案例】【相关实务】【地方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在“反革命罪”一章中规定了破坏军事设备罪,第一百条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下列破坏行为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爆炸、放火、决水、利用技术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军事设备、生产设施、通讯交通设备、建筑工程、防险设备或者其他公共建设、公共财物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日废止)第十二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重要武器装备或者重要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1997年《刑法》将上述两种犯罪进行整合,删去“以反革命为目的”,将之调整为一般犯罪主体,并作了其他修改,形成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规定。
  2005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五)》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第二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规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观是国防建设秩序,次要客体是国防资产的财产权。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1997年3月14日通过2020年12月26日修订的《国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1990年2月23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损害部队战斗力,削弱国防能力,危害国防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他军事通信。
  “武器装备”,是指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用车辆等。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是指军队为实施指挥、运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进行的信息传递,它是保障军队指挥的基本手段。如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就方法而言多种多样,既可以采用诸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散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方法,又可以采用诸如发射信号干扰,盗用军用无线频率,违反操作规程,拆卸、安装某种能引起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术手段。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
  “造成严重后果”,根据200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破坏、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并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毁,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2007年《军事通信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损坏,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根据2007年《军事通信解释》第4条的规定: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2)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