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1979年《刑法》规定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对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也依照该规定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近年来,假冒军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有发生,且有发展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军队的信任和人民军队享有的崇高声誉,冒充军队单位和现役军人招摇撞骗,攫取非法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有的打着部队旗号摆摊设点、行医售药、兜售伪劣商品;有的假冒、盗用军办企业的名义,进行经济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干扰了军队的正常工作,影响了军政、军民关系。
1997年3月14日通过2020年12月26日修订的《国防法》第25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军人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军人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冒充军人”,是指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军人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冒充军人既可以是冒充士兵,也可以是冒充军官;既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部队的军人,又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部队中的军人。有的是非军人冒充军人,或者身着军服,或者携带、使用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或者自称是某军事机关、部队、院校、医院或者科研单位的军官、士兵、学员等。有的本身是军人,但假冒不属于自己身份的其他军人身份,如士兵冒充军官身份去招摇撞骗的,也可构成本罪。
根据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1)冒充国家机关中真实存在或者虚构的工作人员、军人的;(2)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军人,易让他人信以为真的;(3)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的;(4)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制造假象,诱使他人误以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的。
“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假冒军人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有的是打着军人招牌与他人开办企业、签订合同、招兵、招工、招干等诈骗他人钱财;有的是冒充军人骗取组织、单位信任,捞取政治资本,如荣誉、职务等;有的是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爱情,与之结婚甚或玩弄妇女;等等。
招摇撞骗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本罪论处。
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军人为手段的,即两种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1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21年《招摇撞骗意见》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骗取财物、荣誉、地位、待遇、感情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分别以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形象和威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行为人冒充的对象仅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不包括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军人冒充不属于自身身份的军人,如士兵冒充军官,级别较低的军官冒充级别较高的军官等,实践中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本罪所指的冒充军人是指以不属于自己的军人身份出现,因此,军人冒充其他身份的军人,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冒充军人而招摇撞骗,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如果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或者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军人的,都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军人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了。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也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招摇撞骗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害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三个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主观目的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诈骗罪的犯罪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本罪的目的更为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定罪标准不同。本罪够罪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诈骗罪需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够罪;主要因为:本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集中地体现在对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的破坏。
尽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断的原则。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这种犯罪的实际情况认定。一般按骗取财物是否属于数额巨大来予以区分和贯彻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1、在骗取财物未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l0年有期徒刑。显然后者重于前者,因此这时应以本罪定罪。
2、在骗取财物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则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重于本罪。因此,在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能为本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四)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某些犯罪分子往往冒充军人采用恫吓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这种犯罪往往和本罪很相像。二者的区别除了侵犯的客体不同外,但更主要的区别是:本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俱,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
(五)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行为人如果是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活动中,某次未冒充军人而骗取了财物的,应视为普通诈骗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应定为诈骗罪,并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实施本罪过程中伪造公文、证件的,就同时牵连触犯了伪造公文、证件罪和本罪两个罪名等。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3、行为人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属于牵连犯,应选择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这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除了供自己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外,还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分别定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罪撞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一般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人,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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