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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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用途在于对敌作战,保卫国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被提供给武装部队,轻者造成人身伤亡,重者危及国防利益,因此,军事设施、武器装备不合格,提供给武装部队,其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武器装备”,是指武装部队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用车辆等。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提供”,是指在科研、设计、勘察、测量、建设、施工、制造、修筑、修理、验收、采购、销售以及到部队使用全过程中某一环节出于故意而导致了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偿的,如被征购,又可以是无偿的,如被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响巷罪成立。
  “不合格”,是指所提供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产、制造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提供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包括外形、内部结构、坚固耐用程度等不符合各项技术、数量指标。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作出规定。
  “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以及民兵组织。必须是向武装部队提供,虽有提供行为但不是提供给武装部队,也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08年6月25日发布2017年4月27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7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3)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4)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5)发生在战时的;(6)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对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明知的,仍然作为合格产品提供给武装部队。如果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应注意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以外的产品。
  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秩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产品质量管理和工商管理秩序。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为谋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战时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战时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