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原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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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明知是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而予以非法生产、买卖,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1979年《刑法》规定了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对于实施上述妨害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也依照该规定处罚。
  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对本条作了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本条第二款作了修改,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犯罪及处罚单独作为一款规定;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具体而言,在原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军车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行为及处罚的基础上,增加了伪造、盗窃、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及处罚的规定;三是将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并作相应调整。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是武装部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非法生产、买卖制式服装的行为都会损害武装部队的名誉,应予严惩。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
  “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及预备役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
  “制式服装”,是指由武装部队依法订购、监制,专供武装部队官兵使用的各式服装。就主体而言,既包括解放军部队的军官服、士兵服、文职干部服,又包括武警部队的警察服、士兵服、文职干部服,还包括上述部队院校的学员服;既包括陆海、空军队的各式服装,又包括其他军种如二炮等部队的各式服装。就用途而言,则包括夏常服、冬常服、礼服、迷彩服、作训服等。制式服装,不仅指衣裤,还包括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等。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主管部门准许,擅自制作、销售;购买,包括指定生产的工厂不按规定擅自超额生产、销售和其他单位、人员私自仿制、销售、购买。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买卖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行为的,只定一罪,不实行并罚。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根据201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3)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该《解释》第4条规定: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
  该《解释》第6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8年6月25日发布2017年4月27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94条关于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与法释〔2011〕16号解释一致, 此处略。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2011年《武装部队解释》第5条的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而予以非法生产、买卖。行为人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自用;有的是为了炫耀 ;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属于牵连犯,应选择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这一重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除了供自己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外,还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分别定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罪撞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