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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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非军职人员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1990年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是指1979年《刑法》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军事设施的保密制度,也侵犯了军事禁区的秩序。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直接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危害军事秘密的安全,危害国防利益。根据1990年2月23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同时规定: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这些都是军事禁区正常秩序的合法保障。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包括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各种建筑、自然环境、周围设置的障碍物等。
  “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高、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这些设施,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完整奠定了物质基础,也为人民军队完成作战、战备、训练、执勤、科研等任务创造了必要条件,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聚众冲击”,是指在首要分子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未经允许,采用各种非法手段执意进入军事禁区所辖区域。
  “严重扰乱”,主要是指扰乱军事禁区的正常活动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禁区内的工作、生产、科研等活动无法进行,给军事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如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强占或封锁军事禁区,围攻甚至殴打军事人员等等。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才构成本罪。
  根据2008年6月25日发布2017年4月27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9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2)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3)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4)发生在战时的;(5)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2022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非法进入训练场、不听制止的,破坏训练场围墙、围网等周界防护设施的,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分别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定罪处罚。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中,又实施了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属于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本罪只追究是聚众冲击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击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行为人。
  “其他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积极实施冲击活动的人。
  对于其他一般的参加者,属于一般性的违法,对其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禁区,仍然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对其危害国防利益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泄私愤,有的是起哄闹事,有的是想达到某种非法要求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情节是否严重,就成为区分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与非罪的标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处罚。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军事禁区的管理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是特定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秩序。
  (三)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禁区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区。
  三、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