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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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1990年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是指1979年《刑法》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军事设施的保密制度,也侵犯了军事管理区的秩序。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行为,违反国防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直接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威胁军事秘密的安全,危害国防利益。1990年2月23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必须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同时规定: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这些都是军事管理区正常秩序的合法保障。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管理区。包括管理区内的军事设施、各种建筑和山、水、林木等。
  “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较高、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扰乱”,是指在首要分子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未经允许,采用各种非法手段执意冲击、哄闹军事管理区域,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其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在军事管理区域内的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训练基地等哄闹骚扰;有的殴打、辱骂军事管理人员;有的封锁要道、路口;有的强行截断电源、水源等等。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并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
  “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主要是指造成军事指挥机关无法指挥,军事单位的人员、车辆、舰艇无法通过,飞机无法升降,作战、训练、戒严、战备、教学、科研、生产、抗洪、抢险、救灾等军事管理区的工作无法开展。
  “严重损失”,主要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造成人员受伤的,等等。
  根据2008年6月25日发布2017年4月27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90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2)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4)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5)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6)发生在战时的;(7)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2022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非法进入训练场、不听制止的,破坏训练场围墙、围网等周界防护设施的,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分别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本罪只追究是聚众扰乱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行为人。
  “其他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积极实施扰乱活动的人。
  对于其他一般的参加者,属于一般性的违法,对其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管理区,仍然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其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其秩序,对其所造成的危害国防利益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泄私愤,有的是起哄闹事,有的是想达到某种非法要求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时,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管理区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管理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军事管理区。
  三、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