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通知
法发〔2010〕38号
2010年9月14日
......要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法律,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重罪轻判、降格处理。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实行监督,进一步强化对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严格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不仅要考虑犯罪
数额、人身伤亡情况,还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影响特别重大的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律师正面教育、管理工作的力度,引导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以对案件作歪曲、不实、有误导性报道或炒作方式干扰、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对正在服刑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报请减刑、假释的,要依法从严把握。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惩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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