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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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自1990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国务院颁布并于2016年2月6日修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1)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2)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3)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根据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禁毒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原植物。
  “毒品原植物”,是指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我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以罂粟为主,少数地区也种植大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
  “数量较大”,是指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原则上都应以犯罪论处,但是如果再次种植的数量很小,也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定罪的情况下,对以前已作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不再累计计算。
  “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相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妨碍主管机关铲除毒品的行为。如果采用轻微的抗拒行为,软磨硬泡、言语谩骂等方式不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的,应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不应以本罪论处。采用暴力抗拒铲除的行为实质上是妨害公务的行为,如果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铲除,既触犯妨害公务罪,又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应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如果使用暴力杀人、重伤的则应数罪并罚。
  根据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7条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2)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3)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4)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6)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根据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1)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2)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3)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根据2023年6月26日《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不以提炼毒品或者非法买卖为目的,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本罪不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享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凡是没有达到法定数量标准或者不具备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和抗拒铲除的法定情节的,就不构成犯罪。为了医学或者工业上的需要,国家指定单位种植罂粟或者大麻等,是合法的种植行为,此外,少量种植罂粟类植物作为花卉观赏的,也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制造毒品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违反国家对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管制;制造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违反国家对制造毒品的管制和人们的身体健康。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指种植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原植物;制造毒品罪的对象则是指鸦片、吗啡、海洛因等麻醉性药品。
  3、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种植,即非法种植数量较大的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制造毒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制造,也就是用一定的原料进行加工和配制,如将罂粟制成鸦片;以鸦片作原料,再以一定比例乙醚、醋酸酐等化学制品作配料制成海洛因等。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以其为原料制造毒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实施制造其他毒品行为的,应当分别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数罪并罚。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数量大”,根据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第9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1)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的;(2)非法种植罂粟一千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一万二千平方米以上,尚未出苗的;(3)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
  根据2023年6月26日《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不能排除有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对于具有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条件,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应当严格审查毒品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能力,对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相关财产性判项的,一般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对于刑法未禁止假释的上述毒品罪犯,应当严格控制假释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上述在前罪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后,再与前罪依法并罚。
  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对于曾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严格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