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界桩、界碑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桩、界碑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沿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删去第二款“以叛国为目的的,按照反革命罪处罚”的规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界碑、界桩的设立,关系到两国领土范围的问题,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否则,就有可能引起两国间的领土纠纷,给国家和人民在政治上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点是本罪与一般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区别。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
“界碑、界桩”,是指在我国与邻国接壤地区设置的用以划分两国疆界线的标志物。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根据条约规定埋设的,还可以是按照历史形成的管辖范围埋设的。界碑、界桩的具体形式包括木桩、铁桩、石碑,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的行为。
“破坏”,主要是指捣毁、盗窃、拆除、损坏、掩埋、移动位置,等等。不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使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丧失或者减少原有的作用,都应视作破坏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00年3月31日《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破坏界碑、界桩案的立案标准:(1)采取盗取、毁坏、拆除、掩埋、移动等手段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的,应当立案侦查。(2)破坏3个以上界碑、界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界碑、界桩而故意加以破坏。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有的是为了贪财,有的是为了泄愤,有的是为了报复,等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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