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首页>>刑法罪名>>正文


刑法条文】【相关解释】【相关案例】【相关实务】【地方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是指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沿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删去第二款“以叛国为目的的,按照反革命罪处罚”的规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正常管理活动。测量是从事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和某些科学研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测量工作中,常常需要设置一定的测量标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这些测量标志,就会使有关数据资料失去准确性,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所以,有必要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维护国家对测量标志的正常管理。
  本罪虽被规定在“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但许多永久性测量标志,如水准点、地形点、天文点、导线点、炮控点等,并不位于国家边境,却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破坏这些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不会妨害到国(边)境管理。因此,本罪并不属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本条规定里的“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中的“国家边境的”仅仅是指界碑、界桩。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永久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和军队在全国各地进行测量过程中所设置的永久性标志。包括各种等级的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三角点、导线点、海控点、炮控点等,有木质的、钢质的、铜质的、石质的等。也包括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近年来设立的人造卫星观测点,也属于永久性测量标志。本罪的破坏对象只限于永久性测量标志,这就与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明显的不同,也同破坏一般的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所破坏的是为开挖河道、修建道路而临时埋设的测量标志,就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破坏”,是指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盖等。其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只要其行为足以使上述永久性测量标志丧失或者减少其原有作用的,就应视为破坏,构成犯罪。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的规定精神,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省、市、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或军区测绘主管部门的证明函件,经保管单位和保管人验证后,”方可进行。凡违背该《通告》的上述精神,非法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即可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00年3月31日《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的立案标准:(1)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当立案侦查。(2)破坏3个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故意加以破坏。如果因不知是永久性测量标志而过失加以破坏的,就不能视作故意破坏,也就不构成本罪。如某乙不知路边的钢质觇标为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把它拆下拿回家使用,这就属于过失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如果价值很大,就可以构成盗窃罪。有的也可视情节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