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作出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自1994年3月5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997年《刑法》以1979年《刑法》的规定为基础,对偷越国(边)境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均作了微调。
近年来,随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日益猖獗,偷越国(边)境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的联系也越来越突出,对国(边)境管理带来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司法实践表明,在我国一些地区。出境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实施恐怖活动的人数不断增多,甚至出现国外或者境外恐怖活动组织向我国境内招募恐怖活动人员、进行恐怖主义宣传煽动、进行培训等情形。很多人采用偷越国(边)境的方式,比一般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鉴于此,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条对本条作了修改,针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情形,将法定最高刑提高至三年有期徒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根据2012年6月30日《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应予法律追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偷越国(边)境”,根据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出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边)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2012年《国(边)境解释》第5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2)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202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但是,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
该《意见》规定:偷越国(边)境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结伙”。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在认定偷越国(边)境“结伙”的人数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
该《意见》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的;(2)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3)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4)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实施偷越国(边)境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袭警、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行为,并符合有关犯罪构成的,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201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条的规定: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经驱赶拒不离开的;(2)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3)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4)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20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国(边)境线仍故意偷越。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为了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走私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对于当地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二、认定
(一)本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内的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故意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叛逃,而仍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叛逃罪在客观方而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处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4、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叛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三)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中国公民、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军人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现役军人。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军人叛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3、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军人叛逃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我国的军事利益,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人永不叛国的职责。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22年《妨害国(边)境意见》规定,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目的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惩治。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侦查,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对于实施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应当重点惩治首要分子、主犯和积极参加者。对受雇佣或者被利用从事信息登记、材料递交等辅助性工作人员,未直接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由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
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所涉及的在偷越国(边)境之后的相关行为,要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对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进而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后组织实施犯罪的,要作为惩治重点,符合数罪并罚规定的,应当数罪并罚。
对于为非法用工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而招募用工的,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越境人数、违法所得、前科情况、造成影响或者后果等情节,恰当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其中,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对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定罪量刑应作综合考量,适当体现区别,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要注重适用财产刑和追缴犯罪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等处置手段,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重大线索,对侦破、查明重大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起关键作用,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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