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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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3〕9号 1993年1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重建后至1992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检察业务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其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发布、应予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共43件,已经第八届第二次检察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废止。特此通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目录表
司法解释文件(或其他业务文件)名称
以上文件全部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