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通知
〔89〕高检发〔办〕字第11号
1989年4月23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全国政法会议后行动如何,效果如何?人们对此问题的反映仍十分强烈。根治固然不易,但狠刹一下风还是有可能做到的,需要把决心下大些,声势搞得大一些。同时,工作仍要做的准,做得细,务心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陷坚决打下去。4月19日,高检院党组召开扩大会,传达讨论了中央这个重要指示,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一致认为,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是严峻的,有的地方治安秩序很不好,抢劫、杀人、盗窃、伤害、爆炸、流氓滋扰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相当猖獗,有的犯罪分子竟在公共场所、列车上、长途汽车上明目张胆地洗劫乘客财物,甚至强奸旅客;流窜作案的罪犯肆意扰乱破坏社会秩序,少数犯罪分子在动乱中打、砸、抢、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群众、干部极为不满。
为了维护安定团结,维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治安,我们希望各级检察机关在贯彻中央一号文件中,务必在抓紧反贪污、受贿斗争的同时,抓紧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工作。为此,我们提出四点意见,望联系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一、为了充分发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的威力,要积极克服侦查技术、交通工具等困难,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侦审活动,加快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以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该逮捕的必须及时果断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要严肃对待,认真研究办理。对罪该判处刑罚的,要及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规定。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要坚持“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不在细微末节上纠缠。要不断总结和完善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活动的制度。加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保证办案质量。要大力支持公安机关第一线的工作,坚决保护和支持人民群众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应当指出,衡量批捕的质量,不应当简单地以是否起诉为唯一标准;衡量起诉的质量,也不应当简单地以法院是否作出有罪判决为唯一标准;同样,抗诉的质量也不能只以法院是否裁定改变原判决为唯一标准。我们一定要在实际行动中贯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不要被追求所谓批捕准确率、起诉准确率所束缚。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最高原则,在斗争中有力地、准确地打击犯罪。要通过努力,统一认识,改变目前事实上在许多地方存在的“公安看检察是否批捕和起诉,检察看法院是否作有罪判决作为自己行动准则”的不正常现象。
二、为了迅速取得打击刑事犯罪的社会效果,要坚决贯彻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议的精神,地方各级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要大力抓好大中城市、交通干线和沿海开放地区的工作。特别加强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福州、厦门、杭州、南京、济南、青岛、沈阳、大连和郑州、武汉、长沙、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重庆、昆明、兰州等城市以及各省会城市、各铁路枢纽站,各港口码头的工作,要主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抓紧批捕、起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配合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又狠又准打击刑事犯罪的嚣张活动。
三、要积极参加集中打击的统一行动和集中整顿的工作,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规定的重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突出地惩办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行凶报复、拐卖人口、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贩毒等严重犯罪分子。特别要狠狠打击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四、要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经常主动地向党委、人大常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和社会动态,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要经常主动地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取得支持。要经常主动向公安、安全、法院、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和配合。一切工作都要严格贯彻党委领导和严格依法办理的原则。要从大局出发,提高政治敏感,提高全局观念,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倾听群众反映,认真处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批评、意见、建议,进一步增大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应反复向全体检察干警进行教育,使大家都懂得,我们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严格执法,才能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做好工作的道理。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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