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
高检研发字〔1987〕第4号
1986年6月23日
(已失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复查历史老案,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根据中央的指示,特别是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检、法三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后,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复查工作,平反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就全国检察系统来说,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没有很好开展起来,还有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没有得到平反纠正。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要求,在1987年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的任务,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最近,“四部两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复查处理政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通知。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抓紧抓好本部门经手办理案件的复查工作,确实把“文化大革命”中和“文化大革命”以前处理错了的案件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以×××同志关于“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平反过来”的指示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3〕9号文件和中办发〔1984〕32号文件,切实执行中办发
〔1986〕6号文件和四部两院发的组通字〔1986〕25号通知,充分认识平反冤假错案对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院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由一名副检察长主管,具体部署,检查督促,按期完成复查任务。
二、复查的具体工作,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由控告申诉检察(信访)部门承担,配备与复查任务相适应的力量。高检院信访厅负责复查进度情况的汇总等经常性工作。
三、摸清底数,分期分批进行。复查的范围主要是检察机关重建前处理的免诉案件。凡是本人和亲属提出申诉的,或检察机关发现可能是冤假错案的,特别是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复查的免诉案件,都应列入复查范围,逐案复查落实。对不服法院在“文革”中和“文革”以前判决、经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再申诉案件,凡申诉到检察机关的,可商同法院进行复查,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四、复查工作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要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要依照法律规定,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把这项工作善始善终地做好。
五、为了掌握复查进度情况,交流推广经验,完成复查任务,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把已经复查或正在进行的情况及今后打算报告高检院。今后请每季度报一次进展情况,年度作一次专题报告。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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