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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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高检研发字〔1990〕11号 1990年4月27日 (已失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74号《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