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反盗窃斗争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严重盗窃犯罪活动的通知
高检发刑字〔1991〕72号
1991年9月25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盗窃斗争,为了贯彻落实这次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严重盗窃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组织全体干部学习乔石同志和其他领导同志在“反盗窃斗争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积极参加反盗窃斗争。当前,盗窃犯罪活动猖獗,重大、特大盗窃案件明显增加,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是近几年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之一。开展反盗窃斗争,对于遏制盗窃犯罪案件持续上升的势头,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较好的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反盗窃斗争电话会议”的要求和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开展专项斗争,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厉打击严重盗窃犯罪活动。
二、各级检察机关在反盗窃斗争中,要继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重大、特大盗窃犯罪案件,要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检查、预审活动。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盗窃犯罪案件,要依法快捕快诉,不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上贻误战机。对作恶多端、危害严重、民愤极大的重大、特大盗窃犯和盗窃惯犯、累犯以及共同盗窃犯罪中的首犯、主犯,要依法严惩,决不手软。在反盗窃斗争中,注意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运用检察职能打击犯罪活动的过程中,要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查处盗窃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发案单位在管理和规章制度方面的漏洞,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改进工作,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
四、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强盗窃犯罪案件的政策法律研究工作。下级检察机关要将开展反盗窃斗争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查处重大、特大案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研究解决下级检察机关请示的盗窃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加强具体指导。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19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