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积极配合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知
高检发〔1991〕1号
1991年1月11日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特别是1989年以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和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斗争已取得的很大成绩。但是,当前拐卖妇女儿童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活动仍很猖獗,一些地方,这类案件还在大幅度上升,呈蔓延趋势,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妇女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危害极大。最近,公安部和全国妇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工作会议。这是一次重要的会议。各地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此次会议精神,会同其他政法部门采取坚决措施,对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予以坚决打击。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卖淫、嫖娼活动予以坚决查禁、取缔。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作为当前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点来抓。首先要充分认识这一专项斗争的重要性,要十分清醒地认识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和查禁制止日益严重的卖淫嫖娼活动是一场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净化社会风气的一项重要斗争。广大检察干警,尤其是刑检部门的同志。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抓好这项工作。同时,要充分认识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认识到,不可能通过几次集中打击、查禁等就能彻底解决问题,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二、要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必须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只要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就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不要纠缠细微末节。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要坚决做到:一案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抓到几个,查清几个,就可以批捕、起诉,不要片面强调全案全结,拖延战机;对一个犯数罪的案件,一时不能查清全部犯罪事实的,只要查清一个或几个犯罪事实也要及时批捕、起诉。
对于因为分歧意见大而处理不下去的案件,要主动协商,并及时报告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研究解决,不能久拖不决。
三、要紧密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认真复查处理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的退查、不批捕、免诉、不起诉案件和有分歧的案件,发现确实有错、漏问题的,不论在哪个环节上的,都一定要依法纠正。当前,尤其要注意防止对这类犯罪出现打击不力的现象。
四、要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对于有业务指导任务的检察机关,一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掌握犯罪动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对策。上级检察机关应经常派人下去,协助下面办理案件,实行面对面的指导。目前,要加强对“拐”、“卖”分离案件的研究。对于已将妇女儿童拐出去而没有贩卖或没有卖成的,应视为是犯罪中止或未遂,而不能视为不构成犯罪。对于有分工的拐卖人口案件,其危害更大,对于这类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都应从严打击。对买进人口者,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究,不能手软。
在这项斗争中,应注意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尤其是注意区分拐骗犯罪与介绍婚姻的界限,稳、准、狠地打击这类犯罪分子。
五、对重大特大案件要坚持实行提前介入。要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侦查、预审活动的做法是行之有效的,对于及时了解案件,熟悉证据,更好地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加快了办案速度,而且提高了办案质量。因此,在这项专项斗争中,仍要继续坚持提前介入制度。
在斗争中,各地检察机关都要注意积累、总结斗争经验,定期将打击的情况、做法、经验、问题等报高检院。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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