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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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82〕高检监函第014号
1982年9月6日
已失效)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黔检监字(1982)第10号“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为了明确职责,便利工作,我院对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的分工问题,又作了一次正式研究,认为凡属监狱、劳改队和劳改局管辖的就业专门场(厂)所中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一律都按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如监所检察部门的力量不足,可根据需要统筹解决,予以充实。这样可使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有明确分工,既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又便利工作的进行。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我院电话答复废止,按此文字批复执行。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