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函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院受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院办理的答复


首页>>司法解释>>1949年至1979年>>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函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院受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院办理的答复
〔79〕高检一文字第71号
1979年12月28日
(已失效)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你省人大常委办公厅以中机总号〔79〕3053号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来电,已由法制委员会转交我院答复。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00条的规定,原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高法院、高检院、公安局“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精神,对你省公安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应将案件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市)院,由检察分(市)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以上意见,请你院转报省人大常委会。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