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虚假诉讼罪,是指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了倡导社会诚信,树立民众正确的民事诉讼观,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及有效衔接《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增设了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应予以打击。
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刑事自诉、行政诉讼等领域也可能存在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出虚假诉讼的情况,对此,可以依照诬告陷害罪等规定处罚,或者作为妨害诉讼活动处理,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根据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本罪是行为犯加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才能构成本罪。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2018年《虚假诉讼解释》第2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该《解释》第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该《解释》第5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该《解释》第7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根据202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1)提出民事起诉的;(2)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4)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5)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6)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7)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8)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根据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的规定: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5)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裁判文书”,是指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实践中,一般是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人。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本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2018年《虚假诉讼解释》第6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二、认定
(一)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如财产权等他人的合法权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两者都体现为一定的虚假性,但本罪较为单一,只能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多种多样。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一般还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诈骗罪则无此要求。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目的范围较为广泛,没有具体的限定;诈骗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二)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财产权等他人的合法权益;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一般还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侵占罪则无此要求。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目的范围较为广泛,没有具体的限定;侵占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5、本罪为公诉案件;侵占罪为自诉案件。
(三)本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仅侵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妨害作证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实施的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妨害作证罪实施的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两者均为一般主体,亦都可由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但是本罪不能由司法人员单独构成,需和他人共同实施;妨害作证罪可以由司法工作人员单独实施。
(四)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与虚假民事诉讼罪主要区别即在于所发生的场合不同,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虚假民事诉讼罪则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司法活动。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根据2018年《虚假诉讼解释》第3条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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