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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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例如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2017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均作了类似规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证人。
  “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证人的人身实施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等,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
  “威胁”,是指对证人实施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使其不敢作证。
  “贿买”,是指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
  除了上述方法,还包括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就可以构成本罪。证人是否被劝止或被阻止而没有作证,或者证人是否接受贿买的金钱、财物,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指使他人作伪证”,是指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行为人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法,还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不管采用何种打法、手段,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行为人希望他人作伪证,在客观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因此都是妨害作证的行为。
  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判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手段致使证人作伪证这种方式来妨害作证,如果构成犯罪的,应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论处。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例如证人的亲朋好友怕证人作证后遭报复叫证人不要作证,这种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以犯罪论处。
  在具体认定本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且为既遂。至于证人是否被劝止、阻止没有作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者接受贿买后是否作证,对成立本罪无实际意义,同样他人是否因行为人的指使作伪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接受贿买后是否作伪证对成立本罪也无实际影响。以上这些情节只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2)妨害作证罪发生的时间、空间较广,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因为在这一阶段,行为人实施有妨害作证的行为,同样会影响以后即将发生的诉讼活动,也即实质上仍会侵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同样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在性质上与在诉讼提起后实施的妨害作证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没有两样。(3)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生在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中,这里所说的案件皆是指法律诉讼上的案件,不包括没有进入诉讼的违纪案件、行政案件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2018年《虚假诉讼解释》第6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故意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从中谋取私利,有的是帮助他人逃脱,等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伪证罪共犯的界限
  本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仅限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四种,属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目的;伪证罪则出于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实施妨害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伪证罪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
  4、发生时间、空间不同。本罪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往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广;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中,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仍继续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