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叛逃罪


首页>>刑法罪名>>正文


刑法条文】【相关解释】【相关案例】【相关实务】【地方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和国(边)境秩序。军人不同于普通公民,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安宁和维护祖国的尊严,是军人神圣的职责。军人叛逃的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军人的职责,危害了国家和国防的安全,必须依法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履行公务”,即执行公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其有关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公务,公事,就是关于公家或集体的事务。
  “叛逃境外”,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从境内叛逃至境外的行为。既包括通过合法手续出境而叛逃的,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叛逃至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应以叛逃境外论。
  “在境外叛逃”,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因履行公务出境后擅自离队或者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留境外不归而叛逃。
  叛逃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并且必须危害了国家军事利益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是因私合法出境后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留境外不归的,属于出走,不应认定在境外叛逃,但其如在境外有投敌叛变的行为,则可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国家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防御来自内外部敌人的武力威胁,保护自身安全活动中的利益。一般包括战时的动员、戒严、军队组建、作战指挥、后勤保障及平时的军事训练、物资储备、武器研制、重要目标保护、民众国防教育以及对外军事效等活动中的国家利益。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13年2月26日《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2)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3)申请政治避难的;(4)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5)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6)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7)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构成本罪的行为人逃往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属于非敌对性质的,如果逃往敌对国家或地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的投敌叛变罪论处;如果是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情节严重的,可按擅离军事职守罪逃离部队罪等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叛逃行为,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背叛祖国的目的,其是否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应以其出逃的原因以及在境外的行为来分析认定。凡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而出逃的,因触犯我国法律,为逃避制裁而出逃的,以及出逃后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投靠境外的反动机构、组织的,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申请政治避难的等,都应认定有背叛国家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因贪图享受、求学、婚嫁和其他一些个人原因出逃,在境外没有实施上述背叛国家言行的,不应认定其有背叛国家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叛逃罪的法规竞合问题
  本罪与叛逃罪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规定可以包括一部分军人叛逃罪。当军人叛逃时,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军人叛逃罪论处。
  (二)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军事利益和国(边)境秩序;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逃亡到境外;逃离部队罪并不要求行为人逃往境外。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军人叛逃到境外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本罪与本法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军事利益和国(边)境秩序;投敌叛变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安全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出逃到境外,叛逃后并不一定投靠具体的机构、组织,即使投靠也不是投靠敌对的机构、组织;投敌叛变罪则不一定逃到境外,但必须有具体的投靠对象,且必须是敌对的国家、集团、机构、组织等。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国(边)境值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外逃的;组织他人外逃的;携带武器外逃的;行凶殴打或以暴力威胁国(边)境执勤人员外逃的等。战争正在进行期间越境外逃;乘执行战斗任务之机外逃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胁迫他人叛逃的;策动多人或者策动军队中、高级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如机要人员)的人员叛逃的;携带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后为敌人效劳,进行严重危害国防安全活动的,等等。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