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院办理行政检察案件检察官职权 |
一、检察官职权 |
【案件受理】 |
1.对拟依职权受理的案件提出意见; |
【案件审查】 |
2.决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决定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办理; |
3.提出自行回避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
4.提出调用辖区内检察人员的意见; |
5.决定对本案其他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并案审查; |
6.决定调取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正卷;提出调取案件副卷的意见; |
7.提出提办下级院受理案件,报请上级院办理本院已受理案件,或者将案件交下级院办理的意见; |
8.对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取证,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意见; |
9.提出书面听取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人员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审判、执行的相关事实和理由; |
10.提出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的意见; |
11.决定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
12.提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意见; |
13.决定查询、调取、复制其他证据材料; |
14.提出组织案件公开听证,对公开听证活动直播或者录播的意见; |
15.提出指令下级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或者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或者根据上级院指令或外地人民检察院委托开展调查工作的意见; |
16.决定召开专家论证会; |
17.提出对案件中止审查的意见;决定对案件恢复审查; |
18.提出扣除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办案期限的意见;提出延长审查期限的意见; |
19.提出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意见; |
20.提出不开展行政争议化解或终结行政争议化解的意见; |
21.提出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的意见; |
22.提出指派司法警察协助办案的意见; |
【案件处理】 |
23.决定案件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 |
24.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抗诉的意见; |
25.提出审违监督、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意见; |
26.决定将依申请监督案件的处理结果告知控申部门; |
27.提出对检察监督案件法院处理结果的审查意见; |
28.决定补正法律文书中的笔误; |
【专项案件】 |
29.落实上级机关对案件的指示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
30.跟踪、指导下级院专项案件的办理和专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下级院执行专项工作决定; |
【请示案件】 |
31.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
【备案案件】 |
32.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
【指导案件】 |
33.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
34.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
【其他】 |
35.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履行监督职责; |
36.提出发出纠正违法、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意见; |
37.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
38.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
39.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
40.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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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
【管理案件】 |
1.指令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
2.决定指令下级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
3.决定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根据上级院的指令或外地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决定开展调查工作; |
4.决定扣除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办案期限; |
5.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
6.决定本院部门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
7.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或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
【指导案件】 |
8.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
9.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
【监督案件】 |
10.决定听取检察官汇报办案情况; |
11.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
【其他】 |
12.决定回复案管部门发送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 |
13.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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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副检察长职权 |
【案件受理】 |
1.决定依职权受理案件; |
【案件审查】 |
2.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
3.决定组建检察官办案组,指定主办检察官; |
4.决定调取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副卷; |
5.决定是否同意调取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
6.决定报请上级院办理本院已受理的案件,提办下级院受理的案件,或者将案件交下级院办理; |
7.决定书面听取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人员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审判、执行的相关事实和理由; |
8.决定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 |
9.决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
10.决定组织案件公开听证;决定公开听证活动直播或者录播; |
11.决定案件中止审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 |
12.决定不开展行政争议化解或终结行政争议化解; |
13.决定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 |
14.决定指派司法警察协助办案; |
【案件处理】 |
15.决定对案件提出抗诉、提请抗诉; |
16.对检察监督案件法院处理结果做出审查决定; |
17.决定部门负责人报请决定的案件; |
【专项案件】 |
18.决定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
【指导案件】 |
19.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
20.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一般性错误,并向检察长报备; |
【其他】 |
21.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
22.决定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
23.决定移送犯罪线索; |
24.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
25.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
26.决定回复法院对检察监督行为提出的书面异议; |
27.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28.决定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
29.对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
30.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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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察长职权 |
1.决定调用辖区内检察人员; |
2.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3.决定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
4.对刑行交叉的行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
5.决定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6.决定撤回或变更本院作出的决定; |
7.决定撤回或变更本院作出的决定;决定撤销或变更下级院的决定; |
8.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
9.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
10.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11.决定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 |
12.决定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通报行政诉讼监督情况,向党委、人大报告行政诉讼监督年度工作; |
13.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14.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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