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院办理刑事执行案件检察官职权 |
一、检察官职权 |
【管辖案件】 |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
【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 |
2.决定向刑事检察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 |
3.决定向侦查机关提出核查意见;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案件】 |
4.对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
【羁押期限监督案件】 |
5.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违法及久押不决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
【交付执行监督案件】 |
6.对人民法院、侦查机关、看守所等机关交付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
7.决定提出同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检察意见; |
8.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
【社区矫正监督案件】 |
9.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交付、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活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
【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
10.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
【死刑执行监督案件】 |
11.对死刑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 |
12.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
【监管执法监督案件】 |
13.对看守所、监狱监管执法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
【事故检察案件】 |
14.提出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的意见; |
15.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提出审查意见; |
【巡回检察案件】 |
16.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巡回检察,提出巡回检察反馈意见的建议; |
【控告申诉案件】 |
17.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决定审查结案;确有错误的,决定口头纠正或者提出书面纠正、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
【罪犯又犯罪案件】 |
18.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行使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
【请示案件】 |
19.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
【备案案件】 |
20.备案审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决定;认为下级院处理决定可能错误的,通知下级院核查后报结果;认为下级院处理决定错误的,提出审查意见; |
【指导案件】 |
21.提出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意见; |
22.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
23.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
24.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
【其他】 |
25.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
26.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瑕疵、安全隐患,或者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决定口头纠正; |
27.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严重违法、重大事故或者未采纳口头纠正意见的,提出书面纠正的意见; |
28.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
29.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意见; |
30.提出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意见; |
31.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
32.提出对刑事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的意见; |
33.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
34.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
【管理案件】 |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
4.决定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的公开听证; |
【指导案件】 |
5.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
6.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
7.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
【监督案件】 |
8.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
9.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
【其他】 |
10.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
11.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
三、副检察长职权 |
【管辖案件】 |
1.决定案件的管辖; |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
2.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意见; |
【死刑执行监督案件】 |
3.对是否停止执行死刑提出审核意见; |
【事故检察案件】 |
4.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决定进行调查核实; |
5.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
【巡回检察案件】 |
6.决定作出巡回检察反馈意见和发出检察建议; |
【控告申诉案件】 |
7.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决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检察建议; |
【罪犯又犯罪案件】 |
8.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行使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副检察长职权; |
【请示案件】 |
9.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
【备案案件】 |
10.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
【指导案件】 |
11.决定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
12.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
13.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
14.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
【其他】 |
15.对刑事执行活动中严重违法、重大事故或者未采纳口头纠正意见的,决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
16.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
17.决定将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 |
18.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
19.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
20.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21.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
22.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
23.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
四、检察长职权 |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2.决定建议法院停止执行死刑,或者撤销停止执行死刑的建议; |
3.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行使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长职权; |
4.决定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
5.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
6.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
7.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
8.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9.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10.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11.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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