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院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官职权 |
一、检察官职权 |
【外国人犯罪案件】(承担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职权的设区市院) |
1.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
2.决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
3.对上诉、法院启动再审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
4.对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
5.决定对侦查、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
6.对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
7.对外国使领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监护人探视、会见、通信等请求,提出审查意见; |
8.对层报高检院批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
9.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
10.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
11.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
12.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 |
13.对提交市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提出实体审查意见; |
14.对提交市院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提出审查意见; |
【检察改革工作】 |
15.承办市院改革办有关事项,起草改革调研报告等; |
【对台司法互助工作】 |
16.根据省院指派对涉台司法文书、案件情况进行审查,承办送达文书、通报信息任务; |
【案例和检察建议工作】 |
17.筛选、修改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参与案例指导; |
18.对各业务部门制发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
【理论和应用研究工作】 |
19.参与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 |
20.决定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度创新文件等提出修改论证意见; |
【其他】 |
21.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
22.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
【管理案件】 |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
【指导案件】 |
4.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
5.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
【监督案件】 |
6.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
7.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 |
8.决定提出对提交市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实体审查意见; |
9.对提交市院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提出审核意见; |
【检察改革工作】 |
10.组织市院改革办有关工作,决定开展专题调研; |
【案例和检察建议工作】 |
11.提出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意见; |
12.对各业务部门制发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提出审核意见; |
【理论和应用研究工作】 |
13.决定开展专题调研和有关理论研究; |
【其他】 |
14.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
15.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
三、副检察长职权 |
【外国人犯罪案件】 |
1.决定对上诉、法院启动再审案件提出意见; |
2.决定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决定不同意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
3.决定书面纠正违法; |
4.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
5.对层报高检院批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作出决定; |
6.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
7.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
8.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
9.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
10.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
【案例和检察建议工作】 |
11.对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提出审核意见; |
【其他】 |
12.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13.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
14.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
15.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
四、检察长职权 |
1.决定是否将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2.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
3.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
4.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
5.决定将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6.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7.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8.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9.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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