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院案件管理检察官职权 |
一、检察官职权 |
【流程监控】 |
1.对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或者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2.监控办案程序,对发现的严重程序性问题决定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 |
3.对办案人员移送的拟公开法律文书进行复核,提醒办案人员纠正公开不规范情形; |
【案件质量评查】 |
4.对已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决定评查结果;对评查中发现需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
5.对本院被评查出的问题案件,督促办案人员补正或者纠正; |
6.对下级院提出的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不服的复议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
7.组织或者参与对特定案件或者特定环节、特定问题开展的专项评查活动,起草专项评查报告并提出意见; |
【业务数据管理与分析】 |
8.对案件信息填录情况进行审核,提醒或者督促办案人员补录或者修正错漏信息; |
9.参与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起草分析报告; |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管理】 |
10.对办案部门提出的案件信息数据查询等权限配置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
11.对删除案件申请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
【其他】 |
12.对市院及下级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提出通报意见; |
13.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
14.联络并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公开听证、巡回检察、质量评查等监督活动; |
15.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
16.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
【案件质量评查】 |
1.对质量评查中需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
2.对质量评查复议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
3.对案件质量专项评查活动方案及专项检查通报提出审核意见; |
【业务数据管理与分析】 |
4.组织研究院领导、办案部门业务数据需求,开发数据产品,实时预警提醒; |
5.组织梳理对外发布的本市检察业务数据,提出审查意见; |
6.组织筹划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会议,组织起草业务数据分析报告,对分析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管理】 |
7.对办案部门提出的案件信息数据查询等权限配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
8.对拟上报省院删除的案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院审批; |
【其他】 |
9.对市院及下级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通报提出审核意见; |
10.对拟发出的检察建议提出审核意见; |
11.决定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等工作方案,必要时报副检察长决定; |
1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
13.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
14.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
三、副检察长职权 |
【案件质量评查】 |
1.对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需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重要案件报检察长决定; |
2.决定开展案件质量专项评查活动及发布专项评查情况通报; |
【业务数据管理与分析】 |
3.决定发布本市检察业务数据分析通报; |
4.对对外发布的本市检察业务数据提出审核意见; |
【其他】 |
5.决定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等工作方案,组织重大监督办案活动报检察长决定; |
6.决定发布监管案例; |
7.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
8.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
9.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
四、检察长职权 |
1.决定改变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重要案件的原处理结果; |
2.决定对外发布本市检察业务数据; |
3.决定通报市院及下级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 |
4.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
5.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重大监督办案活动; |
6.决定将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
7.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8.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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