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临阵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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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单行刑法作出的规定。《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日废止)第十六条规定:“畏惧战斗,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97年《刑法》删去“畏惧战斗”这一主观要件,直接规定为“战时临阵脱逃”。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我军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坚强柱石,每一名军人都肩负着保卫祖国的神圣使命。军人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了部队减员,严重扰乱军人参战秩序,而且动摇军心,涣散斗志,削弱部队战斗力,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将对作战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
  “战时”,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临阵”,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战场上或战斗中;另一种情况是指部队虽然尚未进入战斗,但已受领战斗任务,正待命出击的场合下。临阵的地区范围既包括陆地战区,也包括海上、空中战区。军人只有在战斗中或待命出击情况下逃离部队,才存在临阵脱逃问题;如果在平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按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逃离部队罪处理。
  “临阵脱逃”,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得到指挥人员的命令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作战岗位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完全离开部队或只是躲避在无危险之处,无论行为人是永远逃避兵役或只是临时逃避战斗,无论行为人在战斗岗位外逗留多长时间,均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
  临阵脱逃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形式的临阵脱逃,是指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方式实施逃避参加作战的行为,如正在与敌人作战时擅自撤出战斗,遇到敌人的攻击时逃离阵地等。不作为形式的临阵脱逃是指行为人采取消极的方式实施逃避参加作战的行为,如有意不随部队进入阵地,在执行作战任务时有意掉队等。不论临阵脱逃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何,最终都是逃避参加作战,这是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本质特征。临阵脱逃只是行为人为了逃避参加作战而离开岗位,通常并没有彻底地逃离部队。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2013年2月26日《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凡战时涉嫌临阵脱逃的,应予立案。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实践中,犯本罪的,既有士兵又有军官,既有战斗人员又有非战斗人员,既有单独一人实施的,又有纠集数人甚至率领建制部队共同实施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逃避参加战斗将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贪生怕死、畏惧战斗,有的是不顾大局,保存实力。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是出于积极的战术目的,如在攻防作战中有组织地退却,诱敌深入,或者在追遇战中为完成其他任务不与敌人恋战,而有意回避作战的,不以本罪论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畏惧战斗、贪生怕死;逃离部队罪的在主观上是为了逃避兵役义务或其他个人目的。
  2、发生时间、地点不同。本罪只能在战时、战场上、战斗中或临战状态下;逃离部队罪则主要发生在平时。战时构成逃离部队罪的,也只是针对犯罪所处的时间而言。
  3、构罪标准不同。本罪只要行为人在战场上、战斗中或临战状求下,实施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即构成犯罪;逃离部队罪的一般是在行为人逃离部队的事实发生以后,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擅离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战时犯罪,行为人有逃避参加作战的行为,但并不要求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擅离军事职守罪平时、战时都可以构成,战时犯罪则是加重处罚的条件,行为人是不履行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定职责,而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2、犯罪主体有所不同。本罪是所有军人,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般主体;擅离军事职守罪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犯罪;擅离军事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三)本罪与违令作战消极罪的界限
  战时临阵脱逃罪与违令作战消极罪侵害的客体都是军人参战秩序,犯罪动机上可能都是出于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且都是在面临作战任务的情况下,客观环境很相似,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已脱离岗位,没有继续参加作战;违令作战消极罪表现为行为人虽仍在作战岗位上,但临阵畏缩,行动消极,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如在我方阵地遭到敌人攻击时,行为人躲在掩体内不敢积极还击,或者在进攻敌人阵地时怕敌人反扑不敢大胆逼近敌人等,都不属临阵脱逃的行为,而是作战消极的行为。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犯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是过失犯罪。
  (四)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发生在战时,而且都有不执行命令的行为,容易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有所不同。前者一般发生在已受领了具体的作战任务后,其不执行命令的行为必须表现为脱离岗位;而后者一般发生在接受上级命令时,行为人公然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但其行为并不需要采取脱离岗位的方式。在具体案件中出现这两种犯罪竞合时,如在遭到敌人进攻时违反上级坚守阵地的命令逃离阵地等,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战时违抗命令罪定罪处罚。
  (五)本罪与投降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可能出于贪生怕死的动机,而且都发生在战时,客观上又都存在脱离战斗、放弃抵抗的因素。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作战的方法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而后者是通过放下武器,屈服于敌人的方法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出现犯罪竞合现象,如正在作战时行为人扔下武器逃往敌人的阵地,一般应以投降罪论处,但如果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以战时临阵脱逃罪论处。
  (六)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脱离革命队伍这一现实,区别点主要在于主观故意不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畏惧战斗、贪生怕死,投敌叛变罪则是为了投靠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如果行为人临阵脱逃是为了投奔敌人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则应以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投敌叛变罪论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1)携带武器装备或者军事秘密脱逃的;(2)煽动他人或组织他人脱逃的;(3)在战斗最激烈、最关键时刻,在重要岗位上脱逃的;(4)滥用红十字会旗帜或徽章以及以私自佩带红十字微章和袖章的;(5)舰艇、飞行人员放弃舰艇、飞机脱逃的;(6)对处在危难情况下的军人和友邻部队,可以救援却脱逃的;(8)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达到脱逃目的等。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中,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犯本罪,使部队遭受重大伤亡,战时遭受严重失利,或者严重影响了本次战役全局等。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