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违抗命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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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战时违抗作战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单行刑法作出的规定。《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日废止)第十七条规定:“在战斗中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作战指挥秩序要求全体参战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执行命令,是我军克敌制胜、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尤其是在现代战争条件下诸兵种协同作战,参战人员众多,武器装备繁杂,战机千变万化,更要求每一名参战人员务必严格执行命令。战时违抗命令的行为,使得首长的指挥意图无法实现,导致作战指挥失灵,妨害部队的统一行为,将给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作战命令。
  “作战命令”,是指上级在职权范围内对下级、部属下达的必须执行的关于作战的命令、指示等。如兵力集结时间、地点、火力配属,攻击方案,战斗梯队安排,撤出战斗等有关作战准备、作战实施的具体问题。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战时”,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鉴于平时违抗命令与战时违抗命令的危害程度有重大区别,而且平时违抗命令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容易被预见的控制,因此不宜将平时违抗命令的行为与战时违抗命令的行为同等看待,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条规定违抗命令的行为只要发生在战时即可构成犯罪。在和平时期违抗上级某项命令,一般按军纪处理,不构成本罪。如果首长违背自己的职责,滥用权力,以“命令”的方式向部属提出不正当的要求,部属在根据《内务条令》的规定按级或者越级提出意见的同时,没有按照其要求去做,不是违抗命令。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其具体表现形式因命令的实际内容而有所不同,可分为不作为和作为两类。不作为的违抗命令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如不服从调遣,拒不接受上级部属的任务,该发起进攻而拒不前进,该撤出阵地而拒不撤退等。作为的违抗命令也可能发生,如执行潜伏任务时擅自主动攻击敌人,进攻敌人时擅自改变攻击目标等。这些违抗命令的行为虽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在本质上都是没有执行命令。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2013年2月26日《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2)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3)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4)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5)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战时违抗命令的行为不论是作为违纪还是犯罪,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这种社会危害性直接表现为对作战造成危害,因为战时的命令反映了作战的客观需要,违抗命令必然妨害命令的贯彻实施,最终危害作战,所以对作战造成危害是战时违抗命令行为的必然结果。只是这种危害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案而异,有的大,有的小,有的是现实的、具体的,也有的是潜在的、抽象的。不可能存在战时违抗命令而对作战没有造成危害的情况,否则也就完全没有理由把战时违抗命令的行为作为违纪行为严令禁止。在少数情况下,可能出现因执行上级命令而对作战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对此,应由发布命令者承担责任,执行命令者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主要是指与作战命令发布者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军职人员。也就是说命令发布者为上级,命令承受者为下级。这种上下级关系的确立,主要是通过正式的任职、授权命令,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根据某些条令、条例确定。经正式任职的上级和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军官“代理”人,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作战命令,因此,在违抗命令的行为人与该命令的发布人之间,行政职务上必须有隶属关系,行为人有义务执行该命令。这种隶属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隶属关系,即违抗命令的行为人是下达命令的首长的直接部属,也可以是越级的隶属关系,即违抗命令的行为人是下达命令的首长的下级部属。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上级关于作战问题的命令,却故意予以违抗。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贪生怕死;有的是为了保存自己的实力;有的是对上级不满,以违抗命令发泄私愤;有的是基于狭隘的杀敌复仇心理,不顾全大局、轻举妄动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战场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如果军人在执行命令中,发现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命令的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原封不动地执行该命令会造成严重后果,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根据《内务条令》的规定,部属根据首长和上级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这种情况虽然部属没有执行原命令,但不能认定其有违抗命令的主观故意。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观上不是故意违抗作战命令,而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行为人不能完成战斗任务的,或是执行错误命令而导致战斗失利的,或者违抗的是上级与作战无关的指示的,不构成战时违抗命令罪。
  (二)本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上级首长或者指挥人员的命令、指示;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侵害的对象则是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本身。
  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一般由不作为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则是一种积极作为的犯罪行为。
  3、构罪条件不同。本罪要求有不执行命令的行为,并且对作战造成危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则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
  4、发生时间不同。本罪能发生在战时;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既可发生在战时,又可以发生在平时。
  (三)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从广义上讲,军人在接受作战任务后临阵脱逃的,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抗作战命令行为。但在定罪时,要严格把握两者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害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作战指挥秩序,战时临阵脱逃罪侵害的是军人参战秩序。
  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并抗拒执行命令,其行为一般发生在接受上级命令时,行为人公然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但并不需要采取脱离岗位的方式;战时临阵脱逃罪表现为脱离岗位逃避参加作战,其行为一般发生在已受领了具体的作战任务后,而且必须表现为脱离岗位。
  3、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为了达到不执行命令的目的;战时临阵脱逃罪是为了达到不参加作战的目的。
  在具体案件中,战时违抗命令的行为与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可能出现犯罪竞合的现象,即以临阵脱逃的方式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虽然战时违抗命令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法定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比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法定最低刑要重,所以应按战时违抗命令罪论处。
  (四)本罪与投降罪的界限
  本罪与投降罪都是发生在战时的故意犯罪,而且投降敌人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也带有违抗命令的因素,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害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作战指挥秩序;投降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和军人参战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背并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但并不一定必须在面临敌人时;投降罪表现为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所以必须是在面临敌人时。
  3、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不执行上级命令;投降罪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性命。
  在具体案件中,战时违抗命令罪与投降罪可能出现犯罪竞合的现象,即行为人是在拒不执行命令的同时向敌人投降。对这种情况一般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即战时违抗命令罪论处。
  (五)本罪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本罪和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在行为的客观表现上有时很相似,侵害的直接客体也有相同之处,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害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侵害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以违背并抗拒执行上级命令为特征,而且这种行为只能发生在战时,但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行为犯;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则以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不履行职责及不正确履行职责为特征,这种行为并不一定发生在战时,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结果犯。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一般主体,即所有军人;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一种特殊主体,即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
  4、主观故意不同。本罪是出于故意;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出于过失。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中,主要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等。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