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敌叛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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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投向敌人,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众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将1979年《刑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行为合并到第一款之中,并删去了“率众投敌叛变”的规定,将其纳入“情节严重”范畴。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
  “投敌叛变”,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二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三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四是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投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如果不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是羡慕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追求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或者为了投亲靠友、求学、做工、继承财产等,投奔敌方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投敌叛变后,又实施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
  二、认定
  (一)本罪与间谍罪的关系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直接客体不同。本罪的直接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间谍罪的直接客体是狭义上的国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特征不同。本罪是投降敌人或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是本罪唯一的表现形式,亦即本罪行为人为之效力的只能是敌人,即敌对势力,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间谍罪的行为内容则包括三种,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间谍活动任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可见,间谍罪的行为人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敌对国家或势力,也可以不是敌对国家或势力。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间谍罪则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有特定的目的;间谍罪没有特定的目的。
  在国内与海外敌对势力建立联系,参加其组织,接受其指挥,潜伏在大陆进行颠覆、破坏的,也是投敌叛变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组织是间谍组织,则构成想象竞合,应按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罚。
  (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关系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直接客体不同。本罪的直接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背叛国家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投敌叛变的行为;背叛国家罪是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独立的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社会主义;背叛国家罪的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爱国主义。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实践中,是指携带武器或国家秘密投敌叛变的;胁迫他人与其一同叛变的;高级官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如机要人员)叛变的,等等。
  “武装部队人员”,是指在国家正规部队或者其他武装组织中服役的人员;
  “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的武装组织,是我国人民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助手和强大的后备力量。
  这三种人员,是维护和保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带领他们投敌叛变,对国家安全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对带领他们投敌叛变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