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离部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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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
  逃离部队罪,是指军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日废止)第六条的规定,未作调整。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将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条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如有的行为人请假探家期满后不归队,有的生病住院痊愈出院后不归队,有的工作调动或者学员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报到等。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2013年2月26日《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2)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3)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4)在执行重大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5)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6)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根据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不宜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仍故意为之。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借此摆脱军营紧张艰苦的生活;有的是因个人的某些目的未达到而以逃离部队的方式来发泄不满;有的是受到批评、对得分不满而以逃离部队相对抗;有的是为达到经商赚钱或寻求腐化等个人目的而逃离部队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军人逃离部队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
  对军人逃离部队时或者逃离部队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本身已情节严重,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应与其又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本身没有严重的情节,可将逃离部队作为其他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不再定逃离部队罪。
  (二)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军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国公民。
  2、动机目的不同。本罪只表现为逃离部队,一般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如果军人逃离部队以后,又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投敌叛变的,这就不仅触犯逃离部队罪,而且触犯投敌叛变罪,一般应择一个重罪即投敌叛变罪判刑;投敌叛变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
  (三)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动机比较相似,如害怕打仗等,客观上又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脱离部队。区别主要是犯罪时是否面临战斗任务。本罪主要发生在平时,即使发生在战时,也都没有面临具体、明确的战斗任务,如部队正在向战区开进或者在战区休整待命等;战时临阵脱逃罪必须是面临具体、明确的战斗任务,因此只有发生在战时和战场上。
  (四)本罪与擅离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犯罪,擅离军事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2、犯罪主休不同。本罪的主体是所有现役军人,擅离军事职守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
  3、构罪条件不同。本罪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擅离军事职守罪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五)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逃避服役为目的,并不要求逃至境外;后者则以背叛祖国为目的,而且必须逃至境外。军人叛逃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并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