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和附属刑法作出的规定。1997年《刑法》吸收上述规定并作修改,对妨害公务罪作出专门规定。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对本条作了第一次修改,增加第五款关于暴力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一条对本条作了第二次修改,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为袭警罪,进一步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侵犯了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使用暴力的手段,除了会干扰人民警察正常的职务活动外,也必然会给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侵害。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而且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根据2012年12月26日修正的《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辅警”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理由是:
1、辅警与公安机关签订劳动合同,不享有行政编制,并不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同时规定辅警应在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开展执法执勤、行政管理、技术支持等勤务工作。
2、辅警的证件、制服和标识较之人民警察亦有很大差别,一般人能够从外观上对其辅警身份有明确认知,其对违法犯罪分子及普通民众所产生的威慑力远远低于人民警察。
3、从立法本义来看,本罪从原妨害公务罪中分立出来,且法定刑更高,显示了对民警的特殊保护,在罪名认定上更应从严把控。如果将辅警身份拟制为人民警察,将会使袭警罪的适用对象范围过于宽泛,有损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了殴打、撕咬、踢打、抱摔、投掷,驾车冲撞、碾轧、拖拽,或者枪击、刀刺等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袭击”,是指行为人在人民警察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直接对其人身实施暴力。本条所称的袭击仅指对人身实施的直接袭击,不包括对物,比如抢夺警械、打砸警车等。但是,如果明知车内有警察而冲撞的,其行为已经危及到车内警察的人身安全,应以本罪论处。同时,袭击表现为积极的攻击行为,不包括消极抵抗,如果多名警察在控制行为人过程,行为人为了挣脱而甩手蹬脚的,即使对警察的身体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暴力,但不能将这种单纯的抵抗行为认定为“袭警”。
根据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1)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人民警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人民警察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进行袭击,就构成本罪。如果人民警察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行为人予以暴力袭击的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根据2025年《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该《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第3款规定,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同时根据202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本罪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主要看行为人针对的具体对象。如果直接针对的是民警本人,需要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如果针对的不是民警本人,而是其所乘坐的车辆或者正在使用的警械的,只要足以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如果造成轻伤后果,因为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与袭警罪相同,以袭警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国家维护公共秩序的意图。如果行为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暴力袭警的同时,又有抢劫、抢夺民警枪支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袭警罪和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数罪并罚。
根据202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2025年《解释》第6条的规定,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袭击。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予以暴力袭击的,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人民警察,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手段只能是暴力袭击;妨害公务罪不仅可以使用暴力手段,还可以使用威胁手段。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
(二)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罪侵犯的主要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方式阻碍人民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不以暴力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行为人在不满三人的情况下或者是聚众中的其他参与者为阻碍人民警察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而予以暴力袭击的,应以袭警罪论处。聚众的首要分子如果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同时触犯了两罪,但本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也应以袭警罪论处。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罪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主体。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25年《解释》第2条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1)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2)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3)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该《解释》第3条规定,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2)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3)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4)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该《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该《解释》第11条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注:
袭警是严重危害国家法律秩序的行为,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定罪处罚的依据,要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袭警罪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对于构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在酌情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上述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