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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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 (2010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1月19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19日
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1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3)。